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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器是强制检定吗 检定周期是多少

发布日期:2022-02-11 14:51 阅读数:

  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现在已经成为石油化工企业以及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一种标配,也成了政府和专家们隐患排查的一个几乎必查项目。下面济南力科实业来跟大家探讨一下安装完气体报警器后续的一些工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可燃气体报警器强制检定

  可燃气体报警器是强制检定吗?

  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针对《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明确表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非强制检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只要发生漏检、超期未检、检定项目不全、检定方式不正确、检定结果存疑等,都会被列入不合格项要求整改。

  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周期是多少?

  应急管理部在2019年发布的78号文《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其中在仪表安全隐患排查表中,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要求如下:在仪表安全隐患排查表中,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要求“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这里明确了气体检测报警仪需要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但是定期没有透漏具体时间间隔,只是说了按规定周期,也就是说有明文规定的周期,应当按照明文规定周期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周期,那就按照不超过一年来执行。

  对于可燃气体来说,《JJG 693-20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第5.5条,明确规定了仪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

  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工作应当有谁来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也就是企业有义务对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定期维护检定,并且企业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检定需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可燃气体报警器强制检定

  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户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欢迎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面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九条款的内容信息量比较丰富,基本上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器具的非强制检定实施主体(使用单位),也就是说,如果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由政府部门进行检定,如果没有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的,应当由使用单位自行检定。

  换句话说,无论是否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都应当进行定期检定,只是执行主体不同而已。而并不是说,没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话,就可以不用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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